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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实验室中心学生损坏仪器赔偿制度

2016-05-08 来源:兰州文理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浏览: 1390

    为了科学、合理的关好实验室财产,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,除了加强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外,对学生损坏、丢失的各种仪器作以下规定,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   一、学生进入实验室,必须在教师讲授完毕后,方可进行实验操作,如违反此规定而损坏仪器者,均按100%进行赔偿,情节恶劣者,酌情给予罚款。

    二、大型、精密仪器必须首先了解掌握使用方法及仪器性能,然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。使用过程中,如有疑问,可随时向任课教师请教,不得自己随意摆弄仪器,更不得私自拆卸,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而损坏仪器者,均按100%进行赔偿。

    三、一般不易打碎的仪器及常用工具,损坏或丢失者按100%赔偿。

    四、实验或值日期间,凡实验室或库房丢失的物品、仪器、药品无明确责任者由当时在场人员承担,共同赔偿。

    五、在实验中,由于操作不慎而损坏的常用仪器,按60%赔偿。价值较大的仪器,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后并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签注意见后,呈报实验室主任,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报学院主管,视其具体情况酌情处理。